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年7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3-0000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8 10:15:3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年7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3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公示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 表人证 件号码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 日期 |
处罚 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 位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
新疆精信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 | 916501 04MABT KWGCX8 |
张 斌 |
身 份 证 |
510824 198910 24**** |
昌市自 然资罚(土) 字〔2023〕2号 |
非法占地 | 2022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昌吉市硫磺沟镇国防公路24公里处西侧占用土地11.32亩(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1、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1.32亩土地退还至昌吉市硫磺沟镇人民政府; 2、对非法占用的11.32亩(754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754700元(柒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 |
75.47 | 2023 /5/9 |
2023/ 11/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 3017 38383 3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2 3007 84673 27X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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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非凡草畜联营专业合作社 | 企业 | 9365230 1MA7774 5H65 |
刘 生 霞 |
身 份 证 |
652301 197606 28**** |
昌市自 然资罚 (土) 字〔2023〕7号 |
非法占地 | 2022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昌吉市滨湖镇滨湖村占用土地(2.13亩,国有其他草地)修建砖混结构房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13亩土地退还至昌吉市滨湖镇人民政府。 | 2023/ 4/28 |
2023/ 10/28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 3017 38383 3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2 3007 84673 27X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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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大西渠镇头宫清真寺 | 宗教场所 | 宗场证 字(新)Y0900 10021 号 |
负责人(马金录) | 身 份 证 |
6523011 966050 8**** |
昌市自 然资罚(土) 字〔2023〕8号 |
非法占地 | 2013年未经批准,擅自在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占用土地(1.42亩,集体水浇地)建设清真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版)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1.42亩(94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西渠镇玉堂村村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1.42亩(94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4735元(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 0.4735 | 2023 /6/9 |
2023/ 12/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 3017 3838 33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2 3007 84673 27X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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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9165230 172239 10312 |
高 定 兵 |
身 份 证 |
652301 19630 810**** |
昌市自 然资罚(土) 字〔2023〕11号 |
非法占地 | 2016年未经批准,擅自在昌吉市解放路东侧超出用地许可范围占地3.23亩(国有建设用地2.63亩,集体建设用地0.6亩)建设橙郡小区7号楼、9号楼及北侧彩钢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3.23亩(2153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昌吉市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3.23亩(215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 方米5元的罚款,计10765元(壹万零柒佰陆拾伍元整)。 |
1.0765 | 2023/ 6/16 |
2023/ 12/16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 3017 38383 3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2 3007 84673 27X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