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公示表
索 引 号 | CJS014/2023-00005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公示表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10-31 13:24:26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公示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昌吉市新文缘文体办公用品商行 | 个体户 | 田云 | 昌市文综罚字【2023】12号 |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2023年9月12日,"昌吉市新文缘文体办公用品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对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给与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的复制产品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与警告,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每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伍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该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对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 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 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出版物、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 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215本侵权复制品,并处于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2023年10月25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 ||
昌吉市新鑫隆文体办公用品商行 | 个体户 | 李霞 | 昌市文综罚字【2023】13号 |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2023年9月12日,"昌吉市新文缘文体办公用品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对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给与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的复制产品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与警告,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每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伍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该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对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 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 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出版物、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 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21本侵权复制品,并处于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2023年10月25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