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06/2023-0000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4 18:53:33 |
名 称 |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道路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市公安局 |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日10时,李某某驾驶悬挂伪造机动车临时号牌(新B****3临时号牌,真实号牌为新A****9未悬挂)小型普通客车,沿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北路派出所门前路段违反标线调头时,与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A****H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无人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掉头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是形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此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查、陡坡、隊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此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之规定。
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建议对李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罚款,记12分,行政拘留7天并收缴其使用的伪造临时号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罚款,记1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9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记1分,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记1分,合并执行罚款7500元,记15分,行政拘留7日,并收缴临时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