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4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4-0000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0 14:25:5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4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4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公示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 代表 人证 件号 码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 日期 |
处罚 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 关统一 社会信 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 源单位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1165 2301 0102 4648 5F |
杨 俊 涛 |
身份证 | 6523 2319 8209 **** ** |
昌市自然资罚(土)字〔2024〕2号 | 非法占地 | 2023年4月,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昌吉市三工镇常胜村占用41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建设绿化专线加压泵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行政 处罚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41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退还至昌吉市三工镇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41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41400元(肆万壹仟肆佰元整,414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 4.14 | 2024 /4/4 |
2024/ 10/4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 2301 7383 8333 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 2300 7846 7327 X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