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4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4-00003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28 18:46:5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4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4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行 政 处 罚 公 示 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昌吉市弘祥振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企业 | 9165 2301 MA7M G4JG X5 |
马彦惠 | 身份证 | 6523 2719 7503 **** ** |
昌市 自然 资罚(土) 字〔2023〕14号 |
非法占地 | 2023年8月,昌吉市弘祥振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占用3.95亩(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建设彩钢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3.95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退还至昌吉市大西渠镇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3.95亩(2633.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263333元(贰拾陆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2633.33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 26.3333 | 2024/ 2/23 |
2024/ 8/23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 2301 7383 8333 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 2300 7846 7327 X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