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7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4-0003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20:04:12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7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4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任元刚 | 个人 | 652 301 *** *** *** 000 |
身 份 证 |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1号 | 无证开采 | 任元刚未经依法审批,2024年4月29日擅自在昌吉市佃坝镇东沟村采挖砂石资源,经勘测单位实地勘测并出具《砂石方量测量计算报告》采坑挖方量为580立方米,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580立方米砂石原料总价值为1740元(每立方米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1、责令任元刚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740元(580立方米*3元/立方米=1740元); 3、处以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20%的罚款348元(1740元*20%=348元)。罚没款合计2088元(1740元+348元),大写金额:贰仟零捌拾捌元整。 |
0.0348 | 0.174 | 2024 /7/29 |
2025 /1/2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 523 017 383 833 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 523 007 846 732 7X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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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 | 个人 | 652 327 *** *** *** 111 |
身 份 证 |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2号 | 无证开采 | 刘斌未经依法审批,2024年5月10日擅自在昌吉市西城路与滨河路交汇处东南侧采挖砂石资源,经勘测单位实地勘测并出具《砂石方量测量计算报告》采坑挖方量为825立方米,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825立方米砂石原料总价值为2475元(每立方米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责令刘斌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2475元(825立方米*3元/立方米=2475元); 3、处以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20%的罚款495元(2475元*20%=495元);共计罚没款2970元。罚没款合计2970元(2475元+495元),大写金额:贰仟玖佰柒拾元整。 |
0.495 | 0.2475 | 2024 /7/29 |
2025 /1/2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 523 017 383 833 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 523 007 846 732 7X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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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创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 | 916 523 01M A78 9JH A8M |
邱瑞龙 | 610 621 *** *** *** 210 |
身 份 证 |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3号 | 越界开采 | 新疆创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3年10月在矿区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经勘测在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6000立方米,经价格中心认定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总计矿产品价值18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1、责令新疆创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8000元(6000立方米*3元/立方米=18000元);3、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0%的罚款1800元(18000元*10%=1800元)。罚没款合计19800元(18000元+1800元),大写金额: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
0.18 | 1.8 | 2024 /7/29 |
2025 /1/2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 523 017 383 833 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 523 007 846 732 7XE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916 523 01M A77 GQR 49Y |
戴勇 | 650 106 *** *** *** 058 |
身 份 证 |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4号 | 越界开采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3年10月在矿区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经勘测在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5500立方米,经价格中心认定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总计矿产品价值165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1、责令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6500元(5500立方米*3元/立方米=16500元);3、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0%的罚款1650元(16500元*10%=1650元)。罚没款合计18150元(16500元+1650元),大写金额:壹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 |
0.165 | 1.65 | 2024 /7/29 |
2025 /1/2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 523 017 383 833 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 523 007 846 732 7XE |
刘斌 | 个人 | 652 327 *** *** *** 111 |
身 份 证 |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5号 | 无证开采 | 刘斌未经依法审批,2024年5月20日擅自在昌吉市西城路与滨河路交汇处东南侧采挖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经勘测开采方量为5482.6立方米,经价格中心认定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总计矿产品价值16447.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1、责令刘斌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6447.8元(5482.6立方米*3元/立方米=16447.8元);3、处以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20%的罚款3289.6元(16447.8元*20%=3289.6元)。 罚没款合计19737.4元(16447.8+3289.6元),大写金额:壹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肆角整。 |
0.32896 | 1.64478 | 2024 /7/29 |
2025 /1/2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 523 017 383 833 3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 523 007 846 732 7X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