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11月-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4-00055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1 19:33:4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年11月-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4 11 昌吉市 林业 草原 | |
来 源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91652301MA776JN07T | 冯盼 | 身份证 | 610602********5220 |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4】第002号 | 涉嫌非法使用草原 | 2024年10月21日,昌吉市公安局移交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草原案,现场位于昌吉市庙尔沟乡庙尔沟村努尔加滑雪场内,经现场勘验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努尔加滑雪场修建旅游设施使用草原的面积共计为13.719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停止违法行为,并国家环保督导组提出边生产边治理的要求,依据政府批复的一矿一方案要求恢复被非法使用草原植被。 2、对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共计13.719亩已构成较重违法行为,处2万元(贰万元整)罚款。 |
2 | 2024/11/6 | 2025/11/6 | 2024/11/6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11652301MB09959928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12652301MB1P3592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