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CJS006/2025-0000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6 10:23:42 |
名 称 |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案件公示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公安局 交警大队 行政强制 案件 | |
来 源 | 昌吉市公安局 |
2025年03月08日10时30分许,马某醉酒后驾驶新A****9号小型轿车,沿昌吉市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州公安局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由于某驾驶的黑M****1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后新A****9号小型轿车又与道路中央防护栏相撞,被撞的防护栏又与潘某驾驶的沿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段的新B****9号小型轿车相撞,人员无伤,致三车及道路中央防护栏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马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并将提取的血液样本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司鉴中心鉴定:马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实施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抽取血样。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