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5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5-00047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30 13:38:22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5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5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11652301010246485F |
邢 晓 雷 |
身 份 证 |
6523011978****0314 | 昌市自然资罚(土)字〔2025〕2号 | 非法占地 | 2023年5月,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昌吉市硫磺沟镇滨河苑小区西侧占用35.835亩土地建设道路,占用地类包括农用地35.676亩(耕地0.2235亩、林地4.314亩、草地20.5065亩、农村道路10.0485亩、沟渠0.5835亩)、未利用地0.159亩,权属为国有,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35.835亩国有土地退还至昌吉市硫磺沟镇人民政府; 2、对非法占用的0.2235亩(14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计44700元(肆万肆仟柒佰元整); 3、对非法占用的35.6115亩(共23741平方米,其中林地4.314亩、草地20.5065亩、农村道路10.0485亩、沟渠0.5835亩、未利用地0.159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2374100元(贰佰叁拾柒万肆仟壹佰元整)。 合计罚款金额2418800元(44700元+2374100元),大写金额:贰佰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
241.88 | 2025 /5/19 |
2025/ 11/19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301738383335M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30173838333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