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9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索 引 号 | CJS025/2025-00071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11 17:40:0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9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5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云茂明、谢江生 | 个人 | 云茂明:6523011961**** 3715 谢江生:6523011978**** 7474 |
身份证 | 昌市自然资罚(土)字〔2025〕3号 | 非法开垦国有土地 | 云茂明于2010年10月与昌吉市大西渠镇林业工作站签订“林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昌吉市大西渠大西渠村四片区东河沿80亩荒地转让给云茂明用于植树造林,云茂明使用该地块种植前土地一直处于未利用状态且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经套核二调数据库(2009年)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其他草地,云茂明与谢江生合伙于2010年秋季在该80亩地块上种植经济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版)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1、责令云茂明、谢江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开垦的80亩国有土地; 2、对非法开垦的80亩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0.5元罚款,计26666.67元(80亩/0.0015(亩 /平方米)*0.5元=26666.67元 ),大写金额:贰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
2.666667 | 2025 /9/11 |
2026 /3/11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301738383335M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2301738383335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