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公示表11.4
| 索 引 号 | CJS014/2025-00014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公示表11.4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行政处罚 11.4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10:16:51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 行政处罚公示表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新疆柏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张新春 | (昌市)文综罚字【2025】07号 | 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规定事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 2025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参加新疆柏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的的旅游团,在旅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立案调查,新疆柏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疆柏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从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陆仟柒佰元叁角整(6700.30元);停业整顿3个月(90天)。 | \ | 0.67003 | \ | 2025年10月28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 张新春 | 自然人 | \ | (昌市)文综罚字【2025】0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 2025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参加新疆柏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的的旅游团,在旅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立案调查,张新春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 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1 | \ | \ | 2025年10月28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