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公示表(百全、豪玉、蓬勃)
| 索 引 号 | CJS014/2025-000207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公示表(百全、豪玉、蓬勃)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行政处罚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17:59:07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 行政处罚公示表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1 | 昌吉市百全神洲文体用品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孙艺铭 | (昌市)文综罚字【2025】1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昌吉市百全神洲文体用品商行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立案调查,昌吉市百全神洲文体用品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 行政处罚 | 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50本侵权复制品。 | \ | \ | \ | 2025年12月25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 2 | 昌吉市豪玉文化用品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李红 | (昌市)文综罚字【2025】1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昌吉市豪玉文化用品商行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立案调查,昌吉市豪玉文化用品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 行政处罚 | 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15册侵权复制品。 | \ | \ | \ | 2025年12月25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 3 | 昌吉市蓬勃音像 | 个体工商户 | 周晓峻 | (昌市)文综罚字【2025】1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昌吉市蓬勃音像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经立案调查,昌吉市蓬勃音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 行政处罚 | 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4个侵权音像制品。 | \ | \ | \ | 2025年12月25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