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1号
索 引 号 | CJS605/2025-0000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24 18:36:36 |
名 称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林业 草原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第001 | |
来 源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昌吉市某镇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司东门、西门、北门占用草地2.38亩,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道路硬化等,导致草原植被遭到破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技术认定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90×2.38×7=1499.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号:00000 2001 011003 266 969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