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2号
| 索 引 号 | CJS605/2025-00006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04 11:04:46 |
| 名 称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2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林业 草原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第002 | |
| 来 源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某某农牧业(昌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52301MA79***
法定代表人:孙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昌吉规模化肉牛养殖繁育基地三产融合(二期、五期)项目施工中,在未经草原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施工建设,造成72.709亩草地遭到严重毁坏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技术认定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规定,非法使用草原,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的罚款。(72.709×90×11=71981.91元)柒万壹仟玖佰捌拾壹元玖角壹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号:00000 2001 011003 266 9696)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昌吉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昌吉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