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4号
| 索 引 号 | CJS605/2025-00006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04 11:04:46 |
| 名 称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林业 草原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第004 | |
| 来 源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5]第004号
被处罚人:倪某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6.04.08
身份证号码:65230119660408****
工作单位:滨湖镇东沟村 现住址:延安北路馨康公寓***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草地面积11.53亩,用于用于修建蓄鱼池及房屋、道路等设施,导致现场草原植被遭到破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草原等级认定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规定,非法使用草原,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的罚款,经我局专业技术认定,前三年平均产值为50元/亩。(50×11.53×10=576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号:00000 2001 011003 266 969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