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答复函(城建环保类10号)
索 引 号 | CJS001/2020-0002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9-21 18:28:28 |
名 称 | 昌吉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答复函(城建环保类1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答复 城建 环保 10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杨利斌代表:
您在昌吉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城建环保类10号《关于统一小区地上停车费标准及地下车库归属和收费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杨利斌代表: 您在昌吉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城建环保类10号《关于统一小区地上停车费标准及地下车库归属和收费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提出“合理规范统一小区地上停车费收费标准”的建议。 首先感谢您对昌吉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许多中高档住宅小区建成使用,小区内各项功能比较完善,但交付使用后的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成了广大业主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了物业监管科,主要工作就是对全市开展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进行服务质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等进行长期监督、检查、规范其行为。 我市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1日起执行([2014]519号《关于下发昌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小区的服务等级收取,一级物业小区每月每车40元、二级物业服务小区每月每车35元、三级物业服务小区每月每车30元。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每次3小时(包括3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每小时收取2元的场地占用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最多不超过5元(24小时之内),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以此类推。各物业企业在收取地上占到停车费前需要在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接受监督检查。 二、针对您提出“最大限度的利用好地下停车场的作用,没有卖出去的车位租给小区居民,让车辆能有序停放,不再乱停,占用消防通道。相关部门介入核实,无论归谁,业主都有权停放车辆,作为建设方可以采用相关收费标准进行租赁收费,费用由业主承担,而不是霸权主义将业主拒之门外”的建议。 对于目前新建小区地上车位停车难的问题,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也积极协调房产开发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按照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包括小区门前商业及其他空地,由房产公司或物业公司进行合理划分停车位,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以缓解小区业主停车难的问题。目前,我市已有诸多小区对门前商业停车场提供给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如森林大第小区、江南小镇西苑、盛世龙城小区、新家坡花园小区、环宇世纪城小区、吉祥花园东西院、绿园小区等等。同时,因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属于房产公司所有,2018年10月之前,多数房产公司将小区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只卖不租的方式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造成小区业主普遍存在无能力购买却又无法停车的现状。针对此情况,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我市房产企业及物业企业负责人针对地下车库租售并举的方案讨论会,会议中明确要求各小区地下车库必须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向小区业主提供地下车位租赁和出售的形式,缓解小区地面无法停车的情况。目前我市各小区地下车库已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提供便利服务于小区业主。 2014年规范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时,地下车位的租赁费由产权所有者和业主双方合同约定。近年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按照规划需求,机动车停放以地下车库为主,由于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涨幅不统一,造成停车收费矛盾突出,为维护、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控制地下车位租赁费价格,自2016年起,昌吉市发改委依据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和资金成本测算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的车位租赁费价格水平,根据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政策,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租赁费实行300元/车/月的最高指导价管理,包含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用等全部费用。同时鼓励房产公司、各物业公司在租赁地下车库时采用灵活机动的优惠机制,与业主协商约定地下停车租赁费的价格。 三、针对您提出“控制地下车库随意涨价的趋势,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买卖”的建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5]109号)规定的定价权限,市发改委没有制定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的权限,该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开发企业按照建设投资成本和市场供需合理定价。 以上答复,如认为不清,可继续反映。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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