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 引 号 | CJS009/2021-00002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17 17:11:17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农业 农村局 惠民 惠农 财政补贴 清单 |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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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填制单位: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填报日期:2021年6月 17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备注 |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10各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办计〔6〕号)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 | 1.农民(种植户)申报; 2.村级核实、实名公示; 3.乡镇复核、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 4.市农业农村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经抽查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公示; 5.公示完毕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
每年一次 | 10月15日前 | ||
2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昌吉市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农字﹝2019﹞42号); 关于印发《昌吉市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农字﹝2020﹞1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
从事农业生产 的个人和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测算确定,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购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等资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购机者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件,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初审,将申请人及所购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指导申请人填报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印章。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对其提供的申请补贴资料真实性负责 | 每批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3 | 落实农牧民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关于印发<昌吉州落实农牧民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0年度)>的通知》(因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州2021年落实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未下发,故政策依据暂定为自治州2020年度实施方案) | 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 禁牧补助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 |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年,一般性禁牧补助6元/亩·年,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50元/亩·年 | 由自治区到县市逐级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县市指导各乡镇按照县市实施方案做好享受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牧户信息登记造册,将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统计每户禁牧与草畜平衡面积和发放资金额度,在各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户。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4 | 农机报废更新 补贴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商务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2020〕151号)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昌吉市财政局 | 从事农业生 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 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所在县(市)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农业机械报废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机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当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办理补贴手续,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