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食处【2021】60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06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26 12:48:52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食处【2021】60号 | ||
文 号 | 昌市市监食处【2021】60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60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食处〔2021〕60号
当事人:新疆新东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301MA77UH3C3A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新疆小金牛食品有限公司一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宪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7月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21650011690231942、No:GC21650011690232003)以及两份《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两份检验报告的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和《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至新疆新东食品有限公司。第一份《检验报告》No:GC21650011690231942,抽检食品名称:港式绿豆饼,商标:塔麦尔,规格型号:34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8日,抽样日期:2021年5月2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沙雅县天南自选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新东食品有限公司,任务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1年6月24日;第二份《检验报告》No:GC21650011690232003,抽检食品名称:早餐饼(五仁味),商标:塔麦尔+图形商标,规格型号:7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2日,抽样日期:2021年5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库尔勒于法志水果批发商行,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新东食品有限公司,任务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1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厂库存上述两批次产品。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现场检查,并调取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食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该厂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对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公司管理不规范,车间内水汽多,造成墙壁潮湿及冷凝水形成,包装材料杀菌不彻底,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上述两个批次产品不合格。查明,上述早餐饼(五仁味)共生产了900袋,销售了900袋,出厂价每袋1元;港式绿豆饼共生产了600袋,销售了600袋,出厂价每袋2.5元。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共召回早餐饼(五仁味)27袋,港式绿豆饼16袋,对召回的产品进行了就地销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此案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两个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新疆新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4、提取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两批次产品为不合格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两个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提取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厂积极主动整改问题,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7、提取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销售台账等12页,证明上述两个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处告字〔2021〕60号) ,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及时停产整改,主动召回产品,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