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50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06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28 17:05:3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5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50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50号
当事人:新疆千驹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301MA7760TJ98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市六工镇沙梁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清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信件举报,2021年5月27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和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千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举报人所举报的“风干牛肉”样品2袋,包装袋标签标示内容为:千驹®风干牛肉,香辣味,净含量108克,产品名称: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配料:牛肉、食用加碘盐、大葱等调料,执行标准:GB/T23586,制造商:新疆千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65230101064,以及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条件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经调查,提取相关证据,于2021年6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风干牛肉”的生产工艺为: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卤制-炒制-风干-冷却-包装,其工艺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2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风干牛肉归类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风干牛肉应属于熏烧烤(或油炸)肉制品类。新疆千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的12月16日起开始生产上述“风干牛肉”,截止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生产3批,生产出成品179袋,出厂价20元每袋,违法所得35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新疆千驹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清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当事人提供“风干牛肉”留样品2袋。
3、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风干牛肉”标签标示的内容及生产工艺、生产的数量、出厂价以及具体经营情况。
4、调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2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风干牛肉归类有关问题的复函》1份,证明:风干牛肉属于熏烧烤(或油炸)肉制品类。
5、提取该公司送货单3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上述“风干牛肉”的出厂时间、数量、金额等内容。
6、提取该公司关键工序操作记录3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上述“风干牛肉”的生产工艺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
7、提取举报信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我局于2021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1〕50号),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公司及时停产整改,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80元。
2、罚款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