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城南处【2021】62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07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9 17:45:3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城南处【2021】6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城南 处 [2021] 62号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城南处[2021]62号
当事人:新疆真椒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元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98153718B;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营范围: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谷物磨制;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调味品、罐头食品、饮料、豆制品、蜂蜜营养制品、糕点、面包、饼干及其他烘焙食品、方便食品制造销售;精制茶加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建材、日用百货、农副产品、茶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7年01月23日;
营业期限:2007年01月2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
2021年8月4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A4B718007A4F6060105)的检验报告(电子版):任务来源为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为河口区和盛市场胜卫干鲜水果店,检验报告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新疆真椒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品名称为无蔗糖•杂粮列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疆真椒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5日报局长批准后立案,由执法人员赵福、阿尼莎负责查处。
经查:新疆真椒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6日生产48条无蔗糖•杂粮列巴(共计2箱,24条/箱,450克/条)。当日,新疆真椒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出厂价13元/条(48条共计624元),通过中通快递,全部销售给青岛赵墩平。赵墩平又以26元/条的价格发给河口区河盛市场胜卫干鲜水果店。2021年7月15日,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在河口区河盛市场胜卫干鲜水果店对新疆真椒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48条无蔗糖•杂粮列巴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的5袋食品添加剂(丙酸钙,1kg/袋)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对存放食品原料的库房进行了查封。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新疆真椒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提取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公司停产,所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以及产品原材料,品名、配料、产地、规格等情况;
3、提取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超标食品的时间、方式、种类、价格等情况;
4、提取当事人生产记录台账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情况;
5、提取商品销售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时间、种类、数量、金额等情况;
6、提取当事人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发货时间、数量、货值金额;
7、提取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数量、发货形式以及销售渠道;
8、提取当事人产品防腐剂超标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超标情况。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防腐剂综合添加超标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4元;
2、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