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7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08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1 11:20:1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7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78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78号
当事人:昌吉市资医堂皮肤修复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A87U5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珂珂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的昌吉市资医堂皮肤修复中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线索。报经我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07月26日予以立案,指定夏诗涵、张馨雅为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昌吉市资医堂皮肤修复中心经营的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均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从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共1罐,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索要产品的备案证明。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调查该产品是否备案,2021年8月20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沪市监浦〔2021〕1510095001号)》,证实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未备案。该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99元,因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昌吉市资医堂皮肤修复中心(经营者郭珂珂)经营场所内经营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净含量500g,委托方为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广东轩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70392,保质期为三年,有效日期为2022年08月16日。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的进货时间、数量、进价和进货渠道;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个体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身份;
4、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500g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的进货日期、进货数量。
5、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昌市市监药协〔2021〕02号)的复函》(浦市监药协复函〔2021〕30号)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未备案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1〕78号)》,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称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査,减轻危害后果,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希望减免处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QIANFU倩芙草本褪红面膜粉共1罐;
2.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