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90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08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2 11:17:4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9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90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90号
名称:昌吉市东胜惠佳食品批零商行
经营者:李应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A1JMR7W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亚中创智城B座地下室131-142 146-148
注册日期:2010年04月26日
2021年7月27日,我局接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H21SS00613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昌吉市东胜惠佳食品批零商行于2021年5月29日销售的小麦石磨面粉“水分,%”项目检验结果为15.9,标准指标为≤14.5,粉色、麸星不符合特制二等粉,两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分、粉色、麸星项目不符合GB/T 8607-1988《高筋小麦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已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小麦石磨面粉是由昌吉市宏顺合商行于2021年3月6日对其配,共计配送10袋,每袋重1000g,购进价9元/袋,共计90元,并在位于昌吉市亚中创智城B座地下室131-142 146-148以13元/袋的价格销售。至2021年7月27日上述小麦石磨面粉(除抽样4袋)其余并未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其不合格面粉进行下架处理,并对我局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索证索票材料。违法所得16元,货值金额13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购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下价格不合格的食品,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