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67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09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8 17:16:3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6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67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67号
当事人: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昌吉市大西渠闽昌工业园双吉塑业有限公司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世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我局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9月29日,共收到2份《检验报告》,第一份《检验报告》No:SH21SG00378,抽检食品名称:新疆炒米粉,生产日期2021年7月10日,商标:骑龙人+图形,规格型号:500克/袋,被抽样单位名称: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分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加工厂,抽样单编号:GC21650011272630406,抽样日期2021年7月19日;第二份《检验报告》(No:SC21650011830600157),抽检食品名称:骑龙人年糕(米粉制品),生产日期2021年8月10日,商标:骑龙人+图形,规格型号:280克/袋,被抽样单位名称:和田市青绿田地蔬菜店,标称生产者名称: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厂,抽样单编号:SC21650011830600157,抽样日期2021年8月26日,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和《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至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厂库存上述两个批次产品,未发现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0日的“新疆炒米粉”共生产了15件(25袋/件,合计375袋,500克/袋),出厂价每件180元(每袋7.2元),合计2700元。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的“骑龙人年糕”共生产了51件(50袋/件,合计2550袋,280克/袋),出厂价每件90元(每袋1.8元),合计4590元。该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新疆炒米粉”352袋,销售了23袋,共召回“骑龙人年糕”1750袋,销售了800袋。此案货值金额7290元,违法所得160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厂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厂负责人周世碧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海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上述两个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加工厂生产。
4、提取《检验报告》2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厂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提取整改报告2份,证明该厂积极主动整改问题,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7、提取自检报告、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销售单等12页,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8、提取《委托书》1份,证明该厂负责人周世碧委托该厂厂长钟海峰处理此案相关事宜。
9、提取小麦淀粉《检测报告》1份,证明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加工厂使用此小麦淀粉为原料。
我局于2021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1〕67号),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