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82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09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10:28:0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8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82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1〕82号
当事人: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301MA77NLU501
住所(住址):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丘71栋1层一层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爱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9月28日,我局收到一份《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1650011272630458)并送达至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H21SG00425),食品名称:沙棘汁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5日,商标:丫趣,规格型号:275ml/瓶,被抽样单位名称: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165001127263045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厂库存上述两批次产品。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该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对关键控制点的控制不严格,因调配员在调配过程中计算错误,当批次山梨酸钾添加量应该为500克,而投料记录却记录为550克,导致该批次产品中多加了50克山梨酸钾,导致该批次“沙棘汁饮料”的山梨酸钾含量超标。查明,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的“沙棘汁饮料”,共生产了1200瓶,已经全部销售,出厂价2.1元/瓶,事发后,共召回50瓶。此案货值金额2520元,违法所得24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沙棘汁饮料”系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4、提取《检验报告》1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提取自检报告4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积极主动整改问题,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7、提取生产投料记录、送货单等4页,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8、提取召回资料2页,证明该公司积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和召回的数量。
我局于2021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1〕82号),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对库存的其他4个批次“沙棘汁饮料”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送检,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4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15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