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1】102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10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5 17:44:1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1】10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102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1〕102号
当事人:昌吉市华府壹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昌吉市华府壹号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2301MA78HU8374
住所(住址):昌吉市绿洲北路麒麟郡9号商铺
经营者:李云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昌吉市大西渠镇龙河村三片区
2021年10月9 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级转办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商户资料,资料显示:昌吉市华府壹号商行销售的生姜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了解到抽检时当事人剩余的生姜早已售完。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验申请。我局于2021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27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抽检报告编号:MTSPCJ2100715。当事人2021年8月17日、8月22日从昌吉岐峰农贸市场昌吉市马胜蔬菜配送中心(经营者马胜)购进2件生姜进行销售,抽样机构抽样时,店内共有生姜12kg,抽样抽走3.63kg(含备样),剩余生姜8.37kg。剩余生姜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4日卖完。获利40元。当事人有2021年8月17日、8月22日从马胜处的购进生姜的票据,有供货方马胜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询问马胜,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属实,但马胜不能确定2021年8月17日、8月22日供货给当事人的生姜是从哪家商户进的货,也无法提供相应批次的生姜检测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现场检查及调查,当事人店内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是2021年8月17日、8月22日从昌吉岐峰农贸市场昌吉市马胜蔬菜配送中心(经营者马胜)购进。当事人有2021年8月17日、8月22日从马胜处的购进生姜的票据,有供货方马胜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从马胜处购进生姜销售,并不知道购进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无法认定不合格的生姜是8月17日还是8月22日购进,违法所得中的进货价格以有利于经营者计算,即110元/件;销售价格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以销售给抽样单位的价格15元/公斤进行计算;抽样时生姜数量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最少10公斤计算。故违法所得为:(15元/公斤-11元/公斤)×10公斤=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李云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李云龙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格;
4、马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马胜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6、马胜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格;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并有蔬菜销售
8、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是2021年8月17日、8月22日从昌吉岐峰农贸市场昌吉市马胜蔬菜配送中心(经营者马胜)购进;
9、李云龙提供的进货票影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生姜均从昌吉岐峰农贸市场昌吉市马胜蔬菜配送中心(经营者马胜)购进;
10、李云龙提供的供货方马胜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影印件共3份:证明当事人生姜由昌吉岐峰农贸市场昌吉市马胜蔬菜配送中心(经营者马胜)供货。
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之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单共4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生姜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21年11月1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1〕10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生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有2021年8月17日、8月22日从马胜处的购进生姜的票据,有供货方马胜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从马胜处购进生姜销售,并不知道购进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免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