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106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1-0001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5 17:48:0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10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106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106号
名称: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元喜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66号亿家购物广场二层F区(66区3丘13栋)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07日
2021年9月9日,我局接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H21SG00425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销售的丫趣牌沙棘汁饮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项目检验结果为0.560,标准指标为≤0.5,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已查明,当事人超市内销售丫趣牌沙棘汁饮料是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蓝天食品经销部于2021年8月22日对其配,共计配送1件,一件内有48瓶,购进价:140元/件,并在位于昌吉市青年南路66号亿家购物广场二层超市内以3.5元/瓶的价格销售。至2021年9月9日上述沙棘汁(除抽样销售10瓶)其余并未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其不合格沙棘汁进行下架处理,并对我局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索证索票材料。违法所得5.83元,货值金额14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讯问笔录、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建处罚[2021]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购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并没收违法所得5.83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