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监城北处〔2021〕8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2 12:03:1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监城北处〔2021〕8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城北 2021 88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城北处[2021]88号
当事人:袁小平
身份证号码:*************
类 型:个人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4片区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位于大西渠镇玉堂村4片区五层楼(楼顶为蓝色、具体门牌号不详)内有加工销售年糕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该地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5层楼持有者袁小平在自建楼3层,加工销售年糕、冷面等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现场发现的散装食品共计:1495.1公斤。其中:玉米面条270.7公斤、黑面83.7公斤、年糕800.5公斤、东北冷面340.2公斤。现场发现预包装成品年糕50袋,标识净含量:265克。生产日期:2021年9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号码:SC1153404040305091;生产商:淮南市佳年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1.8元/袋。现场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60.6元。现场发现制作冷面年糕机4台。在检查中该当事人袁小平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11月开始加工销售年糕、冷面等食品至今未办理任何的合法手续,在其加工间北侧的办公室立体柜子内放有2018年到2021年9月的销售账单和账本。分别为:2018年销售金额;20171元,2019年销售金额;75238元,2020年销售金额;33640元,2021年销售金额;33540元,共获违法所得162589元。现场未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9060.6元。该案涉案金额共计:171649.6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实了当事人加工车间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实了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实了现场查封情况。
4、提取了袁小平其爱人身份证复印件个1份,证实了当事人和他爱人的合法身份。
5、现场拍摄视频2分29秒的光盘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整体加工场所和生产线。
6、提取了2018年11月到2021年9月销售账单和账本数据证实了当事人的销售情况及违法涉案的金额。
当事人于12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12月13日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称:1、当事人积极配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家中有80岁老母亲需要赡养,还有一子在上大学;4、家里欠债130多万元(详见借条复印件6张),为尽快还款才从事生产年糕和冷面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局经案审会研究,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价值9060.6元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1495.1公斤、预包装成品“喜得隆”年糕50袋(已先行处置);
2、没收用于生产的制作冷面年糕机4台(已先行处置);
3、没收违法所得162589元;
4、罚款 343299.2元;
罚没款共计:505888.2。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