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12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1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5 12:08:4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1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12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1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会敬
经营场所:昌吉市大西渠镇辛福村
成立日期:2013年03月19日
营业期限:2013年03月19日至2023年03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65502108C
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
案件来源情况: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XZJC220009-FA5926送达至昌吉市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伊香优”纯香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T1536-2004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 年12月13日在昌吉市大西渠镇辛福村从事生产加工“伊香优”纯香菜籽油经营活动(质量等级三级)。2022年1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优伊香”纯香菜籽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JC220009-FA59 26,得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伊香优”纯香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截止到案发,当事人生产销售“伊香优”纯香菜籽油20桶,每桶为:5升,销售价50元,销售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主动发召回通知书,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罗会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其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JC220009-FA5926,送达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伊香优”纯香菜籽油中溶剂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自查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对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自查。
7、出库单据表格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伊香优”纯香菜籽油销售数量以及去向。
9、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召回公告发至批发部。
2022年3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处
告〔202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当事人在得知生产的菜籽油不合格后,对该批次菜籽油再次进行检验,及时找出问题,召回剩余产品,并通过沟通取得消费者谅解。以及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入不敷出,申请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过顶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并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