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27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3 18:03:47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2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27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27号
名 称: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MA9G19
法定代表人:陈元喜
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66号亿家购物广场二层F区(66区3丘13栋)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07日
2022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YG22061600084,经抽样检验大大早餐饼(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已查明,当事人超市内销售大大早餐饼(饼干)是由2021年12月7日由该店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一家名为“沙依巴克区炉院街淇睿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计配送3件,一件内有24包,购进价:100元/件,并在位于昌吉市青年南路66号亿家购物广场二层超市内以4.9元/包的价格销售。至2022年4月18日上述大大早餐饼(饼干)销售22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其不合格大大早餐饼(饼干)进行下架处理,并对我局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索证索票材料。货值金额352.8元,违法所得1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我局工作人员对其送达抽检大大早餐饼(饼干)检验报告单No:YG22061600084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经营者购进大大早餐饼(饼干)的进货渠道供应商经营资质以及购进价格与数量。
3、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该店的资质。
4、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陈元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陈元喜的身份。
5、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商品票据一张,证实了购进商品的渠道。
6、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在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拍摄图片二张,证实了该店销售大大早餐饼(饼干)的事实。
7、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沙依巴克区炉院街淇睿食品商行”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供货商的资质。
本局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建处罚[2022]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购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