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36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16:39:3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3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36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36号
当事人:昌吉市昊天果业商行
经营者:李召民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KDYU22
类 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昌吉市青年路桃园小区2号楼21号门面
注册日期:2017年08月07日
电话号码:******
2022年04月27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XZJC220065-FA6725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昌吉市昊天果业商行店内销售的生姜,检验项目吡虫啉,甲拌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ma/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1不符合GB23200-2016,噻虫嗪,ma/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2.87不符合GB/T20769-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已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生姜是从昌吉市元丰批发市场“昌吉市老郑蔬菜配送中心”以9.8元/kg的价格购进3kg生姜。至2022年3月23日上述生姜均已销售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生姜均已销售完。货值金额39元,违法所得1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检验报告NO:XZJC220065-FA6725,抽检生姜检验报告。
2、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经营者购进生姜数量以及价格提供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昊天果业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该店的资质。
4、2022年4月26执法人员提取了李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李召民的身份。
5、2022年4月26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老郑蔬菜配送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进货渠道。
6、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老郑蔬菜配送中心提供的进货票据一张证实了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处罚告[2022]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生姜,并没收违法所得16.4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