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66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2 16:13:0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6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66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66号
当事人:昌吉市厨香源榨油坊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厨香源榨油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JGRR7K,经营场所:昌吉市红旗东路联汇市场原工房,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来料加工、销售;零售:粮油、饮料、蔬菜、果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罗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C22650011830235114检验报告送达至昌吉市厨香源榨油坊,经抽样检验,该油坊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査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在昌吉市红旗东路联汇市场原工房生产加工菜籽油,202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给我局了出具《检验报告》(No:SC22650011830235114),经抽样检验,该油坊生产的“菜籽油”(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7日)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小作坊生产加工经营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菜籽油。
经查,2022年5月7日,当事人使用其采购进货的菜籽原料50公斤,生产加工菜籽油22公斤,以18元/公斤的价格在轧钢厂市场销售,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96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主动召回已售出菜籽油,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临时负责人罗新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罗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昌吉市厨香源榨油坊生产。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判定该油坊生产的菜籽油(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7日)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已召回菜籽油照片一张,销毁已召回菜籽油照片两张,召回和销毁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对上述产品进行整改。
8、产品销售台账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的数量。
案件性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