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6 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12:49:1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6 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96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6号
当事人:昌吉市马氏糕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9TNT8N
经营场所:昌吉市建设路昌吉小吃街3号楼第A4间
经营者:马建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8月1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昌吉市马氏糕点坊当
日生产销售的麻花、甜甜圈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No:XC22652301830238545和No:XC22652301830238544),经
抽样检验,该糕点坊现加工的“麻花、甜甜圈”,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22年8月3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购买了一副全新铝锅,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使用该铝锅在其糕点坊炸制加工麻花、甜甜圈过程中,致使食品中铝的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案发当日,当事人现加工炸制麻花6公斤、甜甜圈6公斤,分别以18元/公斤和32元/公斤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经营者马建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昌吉市马氏糕点坊现加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判定该糕点坊现加工的麻花、甜甜圈(批号:现加工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为不合格食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现加工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召回已销售的麻花、甜甜圈。
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对上述加工食品进行整改。
8、购买铝锅的购进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新购进铝锅现加工炸制麻花、甜甜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022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2〕9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铝锅炸制加工麻花、甜甜圈,致使食品中铝的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现加工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现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现加工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