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 2022 〕9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3 11:50:1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 2022 〕98号 | ||
文 号 | 昌市市监处罚〔 2022 〕98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98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 〕98号
当事人:新疆华洋三好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环宇广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G8W85W
地址:昌吉市石河子西路260号环宇广场地上一楼及地下负一层;
2022年7月21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新疆华洋三好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环宇广场分公司酿造食醋(调味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即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8日,当事人从木垒县东城镇冯氏醋酱厂购进驰峰木垒手工醋60桶(3升/桶),进价9.8元/桶,以10.875元/桶的价格售出16桶,以15元/桶的价格售出38桶,获利744元。剩余6桶已下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酿造食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剩余6桶不合格食醋下架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的事实;
4. 当事人购进食醋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醋的数量、进价、货品名称、供货方名称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主体身份及被委托事项、权限;
6.当事人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剩余6桶不合格食醋下架的事实;
7.当事人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出售不合格食醋数量、销价);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新疆华洋三好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环宇广场分公司酿造食醋(调味品)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醋为不合格食品及收到检验报告书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44元;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食醋6桶(3升/桶)。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