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当罚〔 2022〕017 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4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3 12:12:02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当罚〔 2022〕017 号 | ||
文 号 | 昌市市监当罚〔 2022〕017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017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当罚〔2022〕017号
当事人:昌吉市展弘壹号街海鲜自助火锅汇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5FFE5D
住所(住址):昌吉市中山路**号*区*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亮
身份证件号码:6523**************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杨彬,执法证号:市监B010***
执法人员:王吉春,执法证号:市监B010***
你(单位)复用餐盘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昌吉市展弘壹号街海鲜自助火锅汇嘉店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