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34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7 20:25:1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3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34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34号
名称:昌吉市运桥食品店
经营者:李芳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TBRKXQ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昌吉市乌伊西路亚中商城四号大厅97号
注册日期:2012年05月31日
2022年7月5日,我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HN2022062137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昌吉市运桥食品店于2022年6月30日销售的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结果为1.9,标准指标为≤0.2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黄油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已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是由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亿源达商行进购的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于2021年12月26日对其配送,共购进了1箱,每箱20袋,每袋净含量500g,每袋进货价是4.5元,批发价是5.5元,销售价是7元,截止2022年7月6日已销售14袋,剩余6袋,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其不合格饼干进行下架处理,并对我局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索证索票材料。违法所得35元,货值金额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剩余6袋不合格大黄油饼干下架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的事实;
4. 当事人购进大黄油饼干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大黄油饼干的数量、进价、货品名称、供货方名称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剩余6袋不合格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下架事实;
7.当事人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出售不合格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数量、销价);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检昌吉市运桥食品店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为不合格食品及收到检验报告书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联新旺牌大黄油饼干6袋。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