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49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5 10:50:3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4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49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49号
当事人:昌吉市福泽中西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ET1G9Y
类 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红旗路宁合家园北门门面房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12日
经营范围:诊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马建军,男,汉族,身份证号为********
2022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昌吉市红旗路宁合家园北门门面房的昌吉市福泽中西医诊所,该诊所中药斗柜内制川乌830g、制草乌820g、炙麻黄250g,无产品包装标识,且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合格证。药品陈列柜上发现有土霉素片1瓶(已拆封)、白葡萄球菌片1瓶(已拆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薄膜衣)2瓶、东药®西咪替丁注射液3盒(其中1盒已拆封,剩2支)均已超过有效期。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市监强制〔2022〕23号),对上述中药饮片及超过有效期限药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从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农贸市场购买了制川乌、制草乌、炙麻黄三种中药饮片用于诊所的诊疗服务。其中,制川乌以12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公斤,销售价为216元/公斤,售出170g,剩余830g;制草乌以19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公斤,销售价为351元/公斤,售出180g,剩余820g;炙麻黄以2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50g,销售价为45元/公斤,未售出。诊所内药品陈列柜上摆放有:土霉素片1瓶(已拆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1022661,规格为100片,生产企业为百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1904008,生产日期为2019年04月15日,有效期至2022年03月,购进价格为2.5元/瓶,销售价为3.5元/瓶;白葡萄球菌片1瓶(已拆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7023464,生产企业为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为100片,产品批号为171105,生产日期为171115,有效期至2020.10.22,购进价为1.5元/瓶,销售价为3.5元/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薄膜衣)2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1024221,规格为100片,生产企业为白云山汤阴东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为181203,生产日期为2018/12/11,有效期至2021/11,购进价为1.8元,未售出;东药®西咪替丁注射液3盒(其中1盒已拆封,剩2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7023309,规格为2ml:0.2g×10支,生产企业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20030243,生产日期为2020.03.02,有效期至2022.03.01,购进价为3.2元/盒,销售价为0.8元/支,已使用18支。现场检查时,以上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上述制川乌、制草乌、炙麻黄三种中药饮片总货值金额为612元,违法所得为99.9元;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4.6元,违法所得为16.4元。货值金额总计646.6元,违法所得总计11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该诊所涉嫌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和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实了我局对该诊所涉嫌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和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3、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该诊所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和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事实、进货时间以及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
4、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福泽中西医诊所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该个体工商户的资质及马建军为该诊所经营者的事实。
5、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福泽中西医诊所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实物图片及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的外包装图片。
6、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福泽中西医诊所购进土霉素片的进货票据,证实了该药品的来源合法。
7、询问笔录1份,采集了同类诊所上述三种中药饮片的进销价格。
8、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批发企业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了本案所涉及的中药饮片的市场价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构成了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2022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2〕49号)》,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称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査,并自查整改,未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同时,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经济压力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影响到店内经营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做好辖区的核酸检测,希望能减轻处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使用劣药的行为作以下处罚:
1、没收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制川乌830g、制草乌820g、炙麻黄250g;
2、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土霉素片1瓶(已拆封)、白葡萄球菌片1瓶(已拆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薄膜衣)2瓶、东药®西咪替丁注射液3盒(其中1盒已拆封,剩2支)
3、没收违法所得:116.3元;
4、罚款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