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8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7 17:46:1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8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8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83号
当事人:昌吉市展弘壹号街海鲜自助火锅汇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2301MA785FFE5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7月26日,我局收到一份《检验报告》((No:GC22650011830232199)并送达至昌吉市展弘壹号街海鲜自助火锅汇嘉店,《检验报告》食品名称:章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6月29日,被抽样单位:昌吉市展弘壹号街海鲜自助火锅汇嘉店,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库存上述批次产品。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现场检查,并调取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你店在操作过程中,未设置单独的生食水产制品加工间,与海鲜产品共用一个加工间,且面积较小,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致使加工的章鱼刺身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超标。
经查,抽检当批章鱼刺身的购买价格24元/公斤(因该店经营模式为自助火锅,未设置销售价),共购进10公斤,合计240元。此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店经营者杨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李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系该店经营。
4、提取《检验报告》1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销售数量、货值金额等。
6、提取该店该批次食品的索证索票资料一套,证明该店购进的上述章鱼刺身资质齐全。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你店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2〕83号),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