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0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6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7 17:49:3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90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0号
当事人:新疆小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300712969856J
住所(住址):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玉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8月3日,我局收到一份《检验报告》(No:SC22650011830238049),食品名称:水蜜桃汁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8月26日,被抽样单位:昌吉市隆源恒峰百货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小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新疆小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库存上述批次产品。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现场检查,并调取生产、销售等相关资料,公司销售人员在4月份送货期间,因疫情原因,导致该批部分水蜜桃汁饮料在货车上存放时间较长,致使水蜜桃汁饮料中菌落总数项目超标。
经查,抽检当批水蜜桃汁饮料,共生产了1056瓶(251ml/瓶),公司留样12瓶,召回672瓶。销售了372瓶,出厂价1.8元/瓶。此案货值金额1900.8元,违法所得66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系该公司生产。
4、提取《检验报告》(NO:SC22650011830238049)1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销售数量、货值金额等。
6、提取《检验报告》(KB-SP22-2651)1份,证明该公司对留样送检结论为合格。
7、提取该公司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资料一套,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召回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2〕90号),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你公司主动停产进行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共召回672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69.6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