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108 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7 17:54:1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108 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108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108 号
当事人:昌吉市泰瑞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2301MA7811K45M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昌吉海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成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我局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共收到1份《检验报告》No:GC22650011103830894,抽检食品名称:麦格来月饼 老月饼礼盒(京式月饼),商标:麦格来,规格型号:800克/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20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阿克苏市美佳惠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昌吉市泰瑞食品厂,任务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至昌吉市泰瑞食品厂。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厂库存上述批次产品。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的“麦格来月饼 老月饼礼盒(京式月饼)”该厂共生产了10箱,销售了5箱,12盒/箱,生产成本价11元/盒,出厂销售价14元/盒;该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此案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840元。
1、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厂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厂负责人成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昌吉市泰瑞食品厂生产及无库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及时改正。
4、提取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批次产品为不合格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提取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厂积极主动整改问题,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7、提取检验报告单、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销售单等7页,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8、提取昌吉市泰瑞食品厂糕点食品生产过程记录1份,证明该厂生产月饼的过程。
9、提取昌吉市泰瑞食品厂成品出厂自检报告一份,证明该厂月饼自检的结果。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向你厂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处告〔2022〕108 号),你厂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