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2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07 10:30:49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8号
当事人:新疆味上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301MA79LLKL9L
住所(住址):昌吉市大西渠闽昌工业园食品产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荣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23年1月28日,收到1份《检验报告》,No:DBJ23652300830230276ZX,抽检食品名称:香巴扎酱香鸭脖,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商标:无,规格型号:400克/袋,被抽样单位名称:新疆味上味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味上味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DBJ23652300830230276ZX,抽样日期2023年1月5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单》送达至新疆味上味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库存上述抽检产品。
经查,新疆味上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1月5日的香巴扎酱香鸭脖,共生产了10.4公斤(26袋,400克/袋),售价每公斤25元,货值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公司法定负责人杨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荣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新疆味上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4、提取《检验报告》1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提取整改方案1份,证明该公司积极主动整改问题,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7、提取投料记录、销售单等,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8、提取《委托书》1份,证明该厂负责人杨霞委托该公司负责人郭荣川处理此案相关事宜。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