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特处〔2023〕1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6:47:34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特处〔2023〕1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特处〔2023〕13号
当事人:昌吉市下巴湖棉花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 型: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5531091F
住 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下巴湖
负责人:***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下巴湖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昌吉市下巴湖棉花加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产品编号为16-0485的YLW-2000MA型有机热载体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正在操作该台锅炉的丁尚峰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该台锅炉进行了关停,并拍照应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特令[2023]第021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停止无证人员操作锅炉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本局审理查明,经查,当事人(昌吉市下巴湖棉花加工厂)与**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昌吉市下巴湖棉花加工厂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承包人**于2023年2月10日正在使用的产品编号为16-0485的YLW-2000MA型有机热载体炉是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2016年)购进的,该台锅炉未办理过检验手续。承包人于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10日使用这台锅炉用于棉花加工过程的烘干。经调取承包人**对外开具的票据,均以当事人(昌吉市下巴湖棉花加工厂)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固承包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行为也应由当事人承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0日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有机热载体炉的事实。
2、2023年2月14日***(经理)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及过程。
3、2023年2月17日**(承包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及原因。
4、昌吉市下巴湖棉花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5531091F),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了承包人林*的身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了林**的身份。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锅炉操作人员***身份。
8、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实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时间。
9、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实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时间。
10、昌市监特令[2023]第021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原件1份,证实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无证人员操作行为的事实。
11、〈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复印件1份,编号:沧GLZJ2016080711,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产品编号16-0485,型号YLW-2000MA,燃料:煤,有机热载体锅炉,经沧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检验日期2016年6月13日。证实了承包人**使用的锅炉非自制产品。
12、编号为16-0485的锅炉产品合格证,证明该台锅炉由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生产并经出厂质量检验合格。
13、编号为16-0485的锅炉产品数据表,从表中反映该台锅炉额定出油回油温度300/279.78℃,证实该台锅炉属于特种设备范围。
14、编号为00276876、03467539、02995782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份,证实了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昌吉市下巴湖棉花加工厂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局考虑,当事人违法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听告〔2023〕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无任何异议。当事人认为由于2022年下半年棉花收购期间发生疫情管控,车间技术人员招聘困难,加工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加工车间配件难以采购,致使加工周期延长,造成加工成本增加,目前企业经营举步难艰,希望酌情考虑目前面临的困境,降低处罚罚金。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本局在集体讨论时已予以了充分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改正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