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9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4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6:50:52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9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9号
当事人:昌吉市诚富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F3T19Y
类 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鸿都国际住宅小区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05月17日
经营范围:零售:食品、饮料、烟草制品、日用品、酒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李**
2023年3月2日,接“伊力”商标注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建国西路鸿都国际住宅小区李**经营的昌吉市诚富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销售有带有“伊力”商标的46%“伊力老窖”(250ml)白酒31瓶、50%“伊力柔雅”白酒(500ml)6瓶。经商标注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别,涉嫌为假冒侵权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了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法律救济途径。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底,从一名到店推销的男子(姓名不清楚)处,以300元/件的价格购进46%VOL250ml“伊力老窖”3件,每件10瓶,另赠送2瓶,共32瓶;销售价格为700元/件。以260元/件的价格购进50%VOL500ml“伊力柔雅”1件,每件6瓶,销售价格为768元/件。以上货物均摆放在其店内销售。期间以每瓶70元的价格销售出46%VOL250ml“伊力老窖”1瓶。没有进销货票据和记录。
以上带有“伊力”注册商标系列白酒经商标注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别后,认定为假冒侵权产品。截止2023年3月2日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店内还剩余带有“伊力”注册商标的46%VOL250ml“伊力老窖”31瓶,50%VOL500ml“伊力柔雅”6瓶。截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9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店内的基本情况,销售带有“伊力”注册商标“伊力老窖”、“伊力柔雅”白酒的客观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销售带有“伊力”注册商标“伊力老窖”、“伊力柔雅”的数量、金额以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的送达情况。
3、提取了“伊力”商标注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伊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页、委托书1份、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行政投诉申请书1份,打假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持有人情况、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被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及被委托事项、权限。
4、提取了商标注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1份,证实了商标注册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侵权产品的事实,并出具书面鉴定。
5、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当事人商店牌匾、现场检查情况、店内销售的带有“伊力”商标“伊力老窖”和“伊力柔雅”白酒的现场照片10张,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字样及图形。
6、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权限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明知其购进的带有“伊力”商标的“伊力老窖”、“伊力柔雅”白酒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可能为假冒侵权产品,仍继续购进此类商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具有主观性,构成了侵权行为。
2023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46%VOL250ml“伊力老窖”31瓶、50%VOL500ml“伊力柔雅”6瓶;
三、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