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6:55:16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号
当事人:昌吉昌盛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5FY87M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住 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泥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4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昌吉昌盛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型号规格:P·0 42.5;生产日期/批号:2022.4.24/CXAS-012)进行抽检。该产品经检验,氯离子不符合GB175-2007标准的规定。依据《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泥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6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该产品无库存。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24日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型号规格:P·0 42.5;生产日期/批号:2022.4.24/CXAS-012)500吨,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销售110吨给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25日中午,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批号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抽检,经检验,氯离子不符合GB175-2007标准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后的当天进行自检,发现氯离子项目超标,立即对已销售的110吨普通硅酸盐水泥产品进行电话召回。在产品全部召回后,对上述500吨不合格水泥产品进行混掺处理,处理后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出厂价320元/吨,货值金额160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实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情况及现场产品普通硅酸盐水泥已无库存情况;
2.对该公司副总经理询问笔录二份、对化验室主任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出厂价格、数量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事实;
3.对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经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普通硅酸盐水泥销售价格及该批水泥未流入市场;
4、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2X-J-JC00151)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经抽检不合格;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我局2022年12月6日即要求当事人整改情况;
6.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销售给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票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2022年4月份销售水泥的销售价格。
8、昌吉昌盛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水泥发货回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110吨水泥的事实。
9、该公司化验室质量管理通知单四份,证实了当事人发放不合格水泥、停止发放不合格水泥、召回水泥入库均化、不合格水泥转库并每车检测等情况;
10、水泥单项测定结果原始记录一份、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各两份,证实了当事人混掺后的水泥氯离子检验合格情况;
11、当事人委托检验报告五份,证实了当事人之后送检水泥合格;
12、当事人出厂水泥综合台账三份、样品对比记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之后生产水泥氯离子项目合格。
2023年1月29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