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6:56:20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号
当事人:昌吉市伊蔻黛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AA7DY3E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昌吉市长宁南路136号江南小镇西院62号商铺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7日
经营范围:化妆品、洗涤用品、日用品百货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于**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昌吉市长宁南路136号江南小镇西院62号商铺的昌吉市伊蔻黛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1盒瑷露德玛®芦荟男士保湿润肤水(升级版)、2盒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4盒膜之恋无痕紧致眼膜(活性炭升级版)、4盒普若丝芙胶原蛋白面膜、1套思肤泉水动力屏障保护套、1套唯眸蓝光舒缓套、1套孚容®臻萃靓颜调肤套、1套梦妆木槿水源保湿优惠礼盒、2盒依恩斯凯透明质酸安瓶补水面膜、1盒秀丽韩桑黄气色肌元补养乳、2盒秀丽韩桑黄气色津液、2盒秀丽韩时酵赋颜源生精粹蜜、2盒秀丽韩时酵赋颜凝时紧致晚霜、2盒思肤泉鱼籽蛋白优能眼霜、2盒贝曼姿®雪莲倾润保湿精华液、2盒贝曼姿®欣蔓都市净化精华乳、2盒倩碧卓越润肤啫喱、1盒孚容®靓肤修护精华液、2盒孚容®靓肤修护晚霜、3盒肌司研水光银蚕丝高保湿补水面膜、4盒兰蔻奇迹香氛、3盒兰蔻奇迹绽放香水,以及3盒膜之恋水光小黑膜(备长炭)、3套唯眸明眸焕彩精品套、试用装高柏诗莲花保湿妆前隔离乳1瓶、高柏诗轻盈感光隔离霜3瓶、高柏诗抗蓝光防护隔离霜1瓶、高柏诗童颜蓓蓓霜1支、高柏诗×魔鬼猫魔色蓓蓓霜2支、高柏诗蚕丝蓓蓓霜2支、高柏诗原创彩妆遮瑕膏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光影灵动腮红1盒、高柏诗原创彩妆光影灵动散粉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魔镜蜜粉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珍珠美白粉饼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唯美造型眉粉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亮妍粉饼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不羁腮红1盒、高柏诗原创彩妆源色八彩眼影2盒均已超过限用日期。HTN Wistalla4盒,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酒红色)2盒、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加利福尼亚米棕)1盒、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白金浅驼色)2盒、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法国米棕色)2盒及泉盈®水润净透泡泡面膜4盒,该化妆品店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向其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市监强制〔2022〕09号),对上述化妆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自2019年11月以来,当事人先后从乌鲁木齐商贸城购进瑷露德玛®芦荟男士保湿润肤水(升级版)1盒,规格为155ml,限用日期为2021年5月7日,购进价格为28元/盒,销售价格为48元/盒;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2盒,规格为25g*5片,限用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购进价格为18元/盒,销售价格为48元/盒;膜之恋无痕紧致眼膜(活性炭升级版)4盒,规格为5.5ml*6对,限用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购进价格为18元/盒,销售价格为48元/盒;普若丝芙胶原蛋白面膜4盒,规格为28g*10片,限用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购进价格为42元/盒,销售价格为68元/盒;思肤泉水动力屏障保护套1套,限用日期为2022/04/07,购进价格为780元/盒,销售价格为980元/盒;唯眸蓝光舒缓套1套,限用日期为2021年7月24日,购进价格为2086元/盒,销售价格为2980元/盒;孚容®臻萃靓颜调肤套1套,限用日期为20220121,购进价格为768元/盒,销售价格1280元/盒;梦妆木槿水源保湿优惠礼盒1套,限用日期为2021年7月3日,购进价格为318元/盒,销售价格为380元/盒;依恩斯凯透明质酸安瓶补水面膜2盒,规格为30g*10片,限用日期为2021年5月8日,购进价格为18元/盒,销售价格为48元/盒;秀丽韩桑黄气色肌元补养乳1盒,规格为120ml,限用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购进价格为168元/盒,销售价格为240元/盒;秀丽韩桑黄气色津液2盒,规格为60ml,限用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购进价格为198元/盒,销售价格为280元/盒;秀丽韩时酵赋颜源生精粹蜜2盒,规格为30ml,限用日期为20220331,购进价格为154元/盒,销售价格为220元/盒;秀丽韩时酵赋颜凝时紧致晚霜2盒,规格为50g,限用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购进价格为196元/盒,销售价格为280元/盒;思肤泉鱼籽蛋白优能眼霜2盒,规格为20g,限用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购进价格为182元/盒,销售价格为260元/盒;贝曼姿®雪莲倾润保湿精华液2盒,规格为30ml,限用日期为2022年1月2日,购进价格为78元/盒,销售价格为118元/盒;贝曼姿®欣蔓都市净化精华乳2盒,规格为50ml,限用日期为2022年1月5日,购进价格为193元/盒,销售价格为298元/盒;倩碧卓越润肤啫喱2盒,规格为125ml,限用日期为2022年6月,购进价格为78元/盒,销售价格为108元/盒;孚容®靓肤修护精华液1盒,规格为30ml,限用日期为2022年6月3日,购进价格为78元/盒,销售价格为156元/盒;孚容®靓肤修护晚霜2盒,规格为30g,限用日期为2022年5月8日,购进价格为78元/盒,销售价格为98元/盒;肌司研水光银蚕丝高保湿补水面膜3盒,规格为35ml*10EA,限用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购进价格为28元/盒,销售价格为54元/盒;兰蔻奇迹香氛4盒,规格为5ml,限用日期为2020年9月1日,购进价格为65元/盒,销售价格为100元/盒;兰蔻奇迹绽放香水3盒,规格为5ml,限用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购进价格为65元/盒,销售价格为100元/盒,以及赠品膜之恋水光小黑膜(备长炭)3盒,规格为25ml*5片,限用日期为2022年7月6日;唯眸明眸焕彩精品套3套,限用日期为2021年10月6日;泉盈®水润净透泡泡面膜4盒,限用日期是2022年6月28日,均已超过限用日期;试用装高柏诗莲花保湿妆前隔离乳1瓶、高柏诗轻盈感光隔离霜3瓶、高柏诗抗蓝光防护隔离霜1瓶、高柏诗童颜蓓蓓霜1支、高柏诗×魔鬼猫魔色蓓蓓霜2支、高柏诗蚕丝蓓蓓霜2支、高柏诗原创彩妆遮瑕膏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光影灵动腮红1盒、高柏诗原创彩妆光影灵动散粉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魔镜蜜粉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珍珠美白粉饼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唯美造型眉粉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亮妍粉饼2盒、高柏诗原创彩妆不羁腮红1盒、高柏诗原创彩妆源色八彩眼影2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HTN Wistalla4盒,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酒红色)2盒,限用日期为20230201;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加利福尼亚米棕)1盒,限用日期为20220603;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白金浅驼色)2盒,限用日期为20230206;花王泡沫植物染发剂(法国米棕色)2盒,限用日期为20220903,上述四种染发剂规格均为34ml,经销商为花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号楼第二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平台未查询到注册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的注册证明。
上述化妆品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5盒货值金额11218元,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4盒货值金额2720元,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7盒货值金额686元,共计96盒货值金额14624元,因无法证实是否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基本情况、经营资质及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该化妆品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货时间以及化妆品数量、价格等。
3、2022年12月7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伊蔻黛化妆品店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该个体工商户的资质及于红燕为该化妆品店经营者的事实。
4、2022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涉嫌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化妆品产品图片打印件26份,证实了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5、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市伊蔻黛化妆品店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的销售流水25份,无法证实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了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变化;(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准的其他内容”,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2023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3〕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五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及积极整改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共96盒;
2、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