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4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4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7:00:35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4号
当事人:昌吉市永盛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QQQ727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十字路口
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永盛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无法提供待销售的12盒六味地黄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0316,生产企业: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1180206)和100盒(一箱)复方一枝蒿(国药准字Z20026711,生产企业:新疆银朵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20317)的供货单位资质和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昌市市监强制〔2022〕35号),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昌市市监限提〔2022〕0707号),要求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单位企业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和随货同行单,但当事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提供进货票据和随货同行单。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3日,在未查验药品购进企业资质和未索要相关药品票据的情况下,从个人手中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购买了12盒六味地黄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0316,生产企业: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1180206)和100盒(一箱)复方一枝蒿(国药准字Z20026711,生产企业:新疆银朵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20317),当事人将上述药品放置在药店休息区进行存放预销售,但考虑到购进药品不是从具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且担心药品质量,至检查时当事人对上述药品未做销售。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130.52元,因当事人未对上述药品进行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其主体的合法性;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是合法药品经营企业;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昌吉市永盛堂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行为;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昌吉市永盛堂医药公司无法提供12盒六味地黄丸和100盒(一箱)复方一枝蒿药品购进票据;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昌吉市永盛堂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向昌吉市永盛堂药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7、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对昌吉市永盛堂药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属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行为。
2023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3〕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及积极整改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从个人手中购买的12盒六味地黄丸和100盒复方一枝蒿颗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