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5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4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7:03:11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5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昌吉市隆鑫源烟酒专卖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MA77KOY52D;
住所(住址):昌吉市青年北路隆源超市内一层13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和谐阳光水岸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2月15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消费者投诉在昌吉市隆鑫源烟酒专卖店购买的两瓶进口的酒没有中文标签。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吉市隆鑫源烟酒专卖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区北墙左侧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三层,从左往右数第四档处发现标有sun vine SAPYERA VI2014 Dry red wine 13%V0L 规格0.75L的2瓶红酒,瓶体上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提供了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红酒的供货商的资质、向供货方索取的红酒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未能提供红酒的进货票据称票据丢失无法提供。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报关单上的学名是太阳藤阿拉赞河谷半甜红葡萄酒,又称格鲁吉亚红酒,当事人2018年从乌鲁木齐市供货商乌鲁木齐鑫久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红酒6瓶,具体时间当事人记不清楚了;执法人员采取了让当事人对2瓶红酒自行保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报关单上的学名是太阳藤阿拉赞河谷半甜红葡萄酒,又称格鲁吉亚红酒,当事人2018年从乌鲁木齐市供货商乌鲁木齐鑫久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红酒,具体时间当事人记不清楚了,共购进sun vine SAPYERA VI2014 Dry red wine 13%V0L 规格0.75L的红酒6瓶,购进价格86元/瓶,销售价格150元/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sun vine SAPYERA VI2014 Dry red wine 13%V0L 规格0.75L的2瓶红酒,瓶体上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称购进查验货时没注意红酒是否有中文标签。当事人提供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红酒的供货商的资质、向供货方索取的红酒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未能提供红酒的进货票据称票据丢失无法提供。此案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事实。
2、制作何**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来源、数量,进货价、销售价和违法所得情况。
3、制作投诉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的经过和事实。
4、提取投诉人购买红酒的购货票据复印件1份、2瓶红酒照片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红酒的事实及红酒的来源。
5、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提取了在当事人店内经营区红酒摆放位置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事实
7、提取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供货方出具的葡萄酒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来源。
8、提取经营者许沙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人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及被委托事项、权限。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 及意见)本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 二、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2瓶;三、罚款 5000元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主动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2瓶;
3、罚款 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四月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