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7:08:24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8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昌吉市旭辉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昌吉市旭辉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HPR841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东路石油大厦楼下
经营者:刘**
2023年3月2日,本局收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反映昌吉市乌伊东路石油大厦楼下昌吉市旭辉商行销售假冒伊力注册商标的伊力老窖酒,要求本局依法查处。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定道里坤、加拉力丁为办案人员。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从一送货上门的不认识男子处以40元/瓶的价格收购酒精度46%/vol、25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4瓶,以400元/件(6瓶)的价格收购酒精度52%/vol、50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8瓶,准备在其商行销售,截至2023年3月2日案发,尚未销售。经市场采价,酒精度46%/vol、250ml瓶装伊力老窖酒市场价为70元/瓶,酒精度52%/vol、500ml瓶装伊力老窖酒市场价为128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264元。
当事人因图便宜,在收购时付现金,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没有进货凭据和供货人联系方式。
上述伊力老窖酒合计52瓶经伊力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当场鉴定,为假冒伊力牌注册商标产品。当日本局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证明书,当事人在收到鉴定证明书15日内未提出异议。
当日本局当场对上述伊力老窖酒合计52瓶予以扣押,向当事人送达了扣押决定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商行门口停放的白色小汽车(车号:新A6CB52)里的存放有酒精度46%/vol、250ml瓶装24瓶,52%/vol、500ml瓶装28瓶伊力老窖酒。
2、当事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从一送货上门的不认识男子处以40元/瓶的价格收购酒精度46%/vol、25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4瓶,以400元/件(6瓶)的价格收购酒精度52%/vol、50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8瓶,准备在其商行销售,截至2023年3月2日案发,尚未销售;证明当事人因图便宜,在收购时付现金,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没有进货凭据和供货人联系方式。
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购的伊力老窖酒为假冒伊力牌注册商标产品。
4、价格证明2份,证明酒精度46%/vol、250ml瓶装伊力老窖酒市场价为70元/瓶,酒精度52%/vol、500ml瓶装伊力老窖酒市场价为128元/瓶。
5、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资质、存放假冒伊力牌注册商标产品车辆所有人。
6、行政投诉申请书、伊力牌注册商标证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书、工作人员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诉人身份、资格及权利。
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罚告〔2023〕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酒精度46%/vol、25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4瓶,酒精度52%/vol、50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8瓶;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当事人三年疫情生意都赔了,收购的伊力老窖酒没有销售,罚款3万元无力承受。当事人朋友的四季香约商行销售了7000多元罚了7000元,当事人货值才5000多元,还没有销售,罚款3万元,希望公平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索证索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准备在其店里销售,具有主观过错。
因当事人受他人诱骗准备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朋友的四季香约商行销售了7000多元罚款7000元为2022年疫情期间特殊时期案件,本局予以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因疫情影响商行关门停业无收入,当事人经济困难,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酒精度46%/vol、25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4瓶,酒精度52%/vol、500ml瓶装伊力老窖酒28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帐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