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7:11:55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21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昌吉市昌泰农林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57715402P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滨湖镇五十户村四片区
法定代表人:任**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林木种子、经济林苗木、花卉;蔬菜、其他园艺作物、水果、油料的种植;内陆养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建材、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生产:塑料薄膜、塑料板、管、型材;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普通塑料餐、厨用具;塑料卫生设备、洁具及其配件;塑料粒料:回收、生产;废旧地膜、废氧化铝包装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4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昌吉市滨湖镇滨湖村三片区昌吉市龙翔驾校西侧隔壁院内,发现院内车间正在生产标有“食品卫生专用袋、GB国家标准、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字A65050007090号、本企业已通过国际质量ISO9001 2000管理体系认证、GB/T21661-2008”等字样的食品塑料袋。该车间内堆放有标识为“食品卫生专用袋,GB国家标准”的半成品塑料卷107卷,50公斤/卷;摆放用承装尿素的白色尿素袋装好的食品塑料袋,分别为规格1、20×36规格的40个/卷,65卷/袋,20kg/袋,共14袋;2、24×40规格的40个/卷 ,60卷/袋,20kg/袋,共16袋;3、28×44规格的40个/卷 ,50卷/袋,20kg/袋,共28袋;4、32×52规格的40个/卷,40卷/袋,20kg/袋,共21袋。该车间负责人任富友在场,并提供昌吉市昌泰农林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
经查,昌吉市昌泰农林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在住所未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将生产地址搬迁至滨湖镇滨湖村三片区昌吉市龙翔驾校西侧隔壁院内,同时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2月21日开始擅自生产食品塑料袋。共生产四种规格的食品塑料袋,用装尿素的白色空袋进行包装。其中规格1、20×36规格的40个/卷,65卷/袋,20kg/袋,共14袋;2、24×40规格的40个/卷 ,60卷/袋,20kg/袋,共16袋;3、28×44规格的40个/卷 ,50卷/袋,20kg/袋,共28袋;4、32×52规格的40个/卷,40卷/袋,20kg/袋,共21袋。上述每尿素袋单价10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805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在场,车间现场正在生产及库存食品塑料袋余量的情况;
2、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富友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现场生产食品专用塑料袋规格型号、生产批次数量、单价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3、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实了现场查封的物品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我局2023年2月27日要求当事人整改情况;
5、营业执照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住所。
2023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住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和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塑料袋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塑料袋79袋(详见清单);
2、处罚款161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