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2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7:15:10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22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2号
当事人:昌吉市晨创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C2BN7K19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榆树沟镇老工业区3栋W2号
经营者: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农用薄膜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2日,我局接到昌吉市市长热线办的昌吉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子交办单(服务单号:DH6523002023022200176),举报昌吉市天正工贸公司内有公司生产食品袋,没有生产资质。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昌吉市天正工贸公司院内经现场检查,发现院内的昌吉市晨创塑料制品厂现场不能提供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在生产三种规格(28×50;32×27;40×40)的食品用塑料袋,检查发现该厂车间西面摆放有标识为“食品卫生专用袋,GB国家标准;食品专用袋GB/T 21661-2008”半成品(规格32×51)塑料卷17卷,50公斤/卷;厂房东侧摆放用承装聚乙烯的塑料袋装好的食品用塑料袋,分别为规格1、28×45规格的50个/卷,40卷/袋,20kg/袋,共6袋;2、32×51规格的27个/卷,72卷/袋,18kg/袋,共30袋;3、40×63规格的40个/卷,45卷/袋,18kg/袋,共18袋。发现一张送货单,编号为NO0153929。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2月21日开始在车间内擅自生产食品塑料袋,共生产三个规格的食品塑料袋,用装聚乙烯原料的空袋进行包装。其中28×45规格的50个/卷,40卷/袋,20kg/袋,生产9袋,销售3袋;32×51规格的27个/卷,72卷/袋,18kg/袋,生产33袋,销售3袋;40×63规格的40个/卷,45卷/袋,18kg/袋,生产18袋。上述产品单价180元/袋。销售单因是买方直接上门取货,未留联系方式,产品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0800元,获违法所得1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在场,车间现场正在生产及库存余量的情况;
2.对该厂负责人宫传影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现场生产食品专用塑料袋规格型号、生产批次数量、单价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3、销售送货单(No:0153929)一份,证实了生产后确有销售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实了现场查封的物品情况;
5、责令正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我局2023年2月27日即要求当事人整改情况;
6、营业执照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3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局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是:1、不认同非法所得;2、没收违法违规产品认为不妥,不能以处罚为目的;3、连续多年亏损,请求不予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产品有票据,有销售行为,证据相互印证,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为法规规定;未提交新的证据证实有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且生产的食品塑料袋直接用于食品包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塑料袋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塑料袋5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3、并处罚款216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26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