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4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5 18:34:25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4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4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43号
当事人:昌吉市周周的凉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BRXD453F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城建新村步行街29栋1-3号商铺
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注册日期:2022年07月2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卖递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周**
2023年3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昌吉市周周的凉皮店2023年3月4日销售的凉皮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NO:2023X-J-SP05542)。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在其经营场所收到供货方配送的凉皮1公斤,凉皮是由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供货方(微信号:a秦人面皮13899687783.18299509968)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订购,由供货方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进货票据,供货方未能提供,仅提供了凉皮生产厂家昌吉市祁天亿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当日我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昌吉市周周的凉皮店销售的凉皮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0.36公斤,剩余0.64公斤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每公斤20元。上述凉皮货值金额共计20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3年3月4日购进的凉皮;
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凉皮的渠道、购进价格、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数量;
4.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食品生产厂家的主体经营资格;
6.当事人与供货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凉皮的数量、购进价格;
7.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凉皮经检验不合格;
8.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3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NO:2023X-J-SP05542)。
2023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3〕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向供货方索要了生产厂家的主体经营资格,不知道所购进的凉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